分手后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需要归还吗?


分手后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不一定要还。 首先来说,恋爱期间的大额财物赠与行为,在法律性质上通常属于一种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并非无偿赠与。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一方给另一方大额赠与,往往是冲着以后能结婚去的。当双方最后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一方的这个赠与目的就没办法实现了,所以赠与财物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就好比两人恋爱时,男方为了和女方结婚,给女方买了一套昂贵的房产,但最后没结成婚,那男方要求女方返还房产或者相应价值的财物,是合理的。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就可以看作是附生效条件(结婚)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没成就(没结婚),那这个赠与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就可能不生效了,赠与人也就有权要求返还。 不过,如果赠与时明确说明了是无条件赠与,并且已经交付或者登记的,那一般就不可以要回了。比如,一方明确跟对方说,这笔钱就是给你花的,没任何条件,而且钱也已经转给对方了,这种情况下,可能就不用还。还有,如果答应赠与的财物还没有交付或者登记,赠与人是可以撤回赠与的。 另外,在判断是否属于大额赠与时,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当地的风俗习惯、赠与的用途等。像一些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如“520”“1314”等转账,一般会被视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属于一般赠与,分手后通常不用返还。 相关概念: 附条件赠与:就是在赠与行为中附加一定的条件,只有当这个条件满足时,赠与行为才完全生效或者失效。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比如前面说的,没有结婚这个前提,却占有对方为结婚而赠与的大额财物,就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