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用单独制定司法签收方案?
我在处理一些司法相关事务时,遇到了签收方面的问题。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不用单独去制定司法签收方案,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的不用单独制定方案的情形,这样能避免我做一些不必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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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签收方案一般是在司法活动中,为确保法律文书等的有效送达而制定的具体办法。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确实无需单独制定司法签收方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按照法定送达方式能够顺利完成送达时,就不用单独制定司法签收方案。比如直接送达,送达人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这种方式简单直接,符合法律规定,自然无需额外制定方案。若受送达人是公民,本人不在时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这些情况都属于直接送达的合理延伸,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即可,无需单独方案。 另外,留置送达也是法定的送达方式之一。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种法定的处理方式在实践中按规定执行就行,无需单独制定签收方案。 还有电子送达,如果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这种送达方式在满足法定条件和程序时,同样不用单独制定司法签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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