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适用纳税担保?
我在处理税务相关事务时,听说存在不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情形,担心自己在纳税过程中会遇到这些情况而不知道如何应对,想了解一下到底哪些情况不能用纳税担保来解决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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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然而,在一些情形下是不适用纳税担保的。 根据《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规定,对于国家机关,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这是因为国家机关主要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其财产和经费主要用于公共事务,如果作为纳税担保人,一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可能会影响其正常履行职能,所以通常不允许国家机关作为纳税担保人参与纳税担保。 此外,对于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不是适用纳税担保。这是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保障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征收。 还有,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此时也不适用纳税担保。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为了确保税款能够及时入库,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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