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范围是否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实现税款?
我在处理纳税相关事务时,不太清楚纳税担保的范围。我知道有税款这一项,但对于滞纳金、罚款以及实现税款是否也在担保范围内不太确定,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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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这里的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涵盖了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二是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三是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四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而关于罚款,一般情况下,罚款并不在纳税担保的范围之内。因为罚款是对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等行为的一种行政处罚,与税款、滞纳金的性质有所不同。税款和滞纳金是基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而罚款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所以,通常纳税担保主要是针对税款、滞纳金以及实现它们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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