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有个官司一审败诉了,现在准备二审。我找到了一些新的证据,但是不太确定这些证据符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要求。我想知道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到底是怎样的,我找到的这些证据能不能作为二审新证据提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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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在二审阶段能否通过新证据来改变案件的走向。下面为你详细解释其认定标准,并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对于“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这里的“新发现”有两层含义。一是证据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就客观存在,但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比如,某证人在一审时因出国无法联系,一审庭审结束后该证人回国并愿意作证,这个证人证言就可能被认定为新证据。二是证据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才产生。例如,一审结束后,相关部门出具了一份对案件有重要影响的鉴定报告,这份报告就符合新证据的条件。 而对于“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在一审时按照规定申请法院去调查某些证据,但法院没有批准,到了二审,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觉得一审法院不批准是不合理的,并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去调取了该证据,那么这个证据也会被当作二审新证据。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还会综合考虑新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性以及对裁判结果的影响。如果新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密切相关,并且有可能改变一审的裁判结果,那么法院通常会更倾向于认定其为新证据。 总之,二审新证据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发现时间、产生时间以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多方面因素。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时,要准确判断自己的证据是否符合上述标准,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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