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说,它涉及到能否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最终判决。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这里的“新发现”,可以理解为之前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被发现的证据。比如,在一些涉及财务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结束后,偶然发现了一份之前未被注意到的合同附件,这份附件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关键证明作用,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新证据。而“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可能是由于证据被他人持有,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无法获取等情况。例如,一份关键的证人证言,证人因出国等原因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证言,经法院准许延长举证期限后仍无法提供,当证人回国后提供的该证言就可能符合新证据的条件。 其次,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类似于一审中的“新发现”情况,只是时间节点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比如,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当事人通过新的技术手段发现了一份之前无法获取的电子证据。对于一审申请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的情况,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一审法院的错误决定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例如,当事人在一审中申请法院调取某银行的交易记录,但一审法院未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交易记录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要作用,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该记录就属于新证据。 最后,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判决的一种救济程序,新证据的认定更为严格。这里的“新发现”同样要求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才被发现的。例如,在一些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再审案件中,原审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发现了一份新的鉴定报告,该报告能够证明原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存在错误,这份鉴定报告就可能被认定为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