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事后证明无罪的行为人的错误拘捕行为予以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怎样的?


当出现对事后证明无罪的行为人进行错误拘捕的情况时,国家赔偿范围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错误拘捕的概念。错误拘捕指的是司法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拘留、逮捕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抓错人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在上述这些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的范围主要涵盖人身自由损害赔偿。对于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是为了弥补当事人因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而遭受的损失。 此外,如果错误拘捕还导致当事人身体伤害,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若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不过,国家赔偿也有一些不赔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