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是怎样的?

我家的房子在国有土地上,最近听说可能要被征收了,但是我不太清楚具体的征收程序是怎样的。我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也不知道在每个环节该做些什么。想了解一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完整程序,好让自己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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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征收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严格步骤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阶段。市、县级人民政府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比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在作出征收决定前,需要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同时,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这些规定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然后是征收决定公告阶段。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 接着是房屋评估阶段。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这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最后是补偿和搬迁阶段。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些内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中有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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