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有哪些条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与补偿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首先,明确征收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这一条例在第二条中有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其次,关于征收流程。房屋征收部门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之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如果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再者,补偿方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此外,条例还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了规定。例如,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