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招标人终止招标有哪些说法?
我是一个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最近听说招标人要终止招标。我不太明白招标人终止招标的相关规定,比如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终止后要承担什么责任,对我们投标人有什么影响等等,希望能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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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终止招标是在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的法律概念和规定。 首先,从法律允许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情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这里并没有明确列举具体的终止情形,但在实际操作中,常见的如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或者项目的资金来源出现重大问题,使得项目无法按原计划推进等,都可能成为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合理理由。 其次,关于招标人终止招标后的义务。上述条例明确要求招标人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书面通知潜在投标人。这是为了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让投标人能够及时了解招标项目的最新情况。同时,招标人还应当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是因为招标人终止招标的行为导致了招标程序的提前结束,投标人基于对招标项目的信赖而进行的投入,招标人有责任进行退还。 最后,对于投标人的权益保护。如果招标人随意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招标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就是说,投标人因为参与招标而遭受的合理损失,比如编制投标文件的费用、参与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差旅费等,招标人应当进行赔偿。但投标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总之,招标人终止招标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保障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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