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的法定期间是多久?
我和我的配偶有一方是外国人,现在打算离婚。我们想走法律程序,但是不清楚涉外离婚案有没有法定的时间限制,这个法定期间是多久呢?会不会比普通离婚案的时间长很多?我希望能了解清楚,以便做好相应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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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法定期间的相关规定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关于立案受理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意味着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对于立案的审查期限和普通民事案件一样,是从收到起诉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其次,送达诉讼文书的期间比较特殊。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果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而国内普通离婚案件公告送达期限是六十日。在被告答辩期方面,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相比国内普通离婚案件被告十五天的答辩期,涉外案件给予了更长的时间。 再者,关于审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内审结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不受三个月内审结的限制。也就是说,涉外离婚案件由于涉及境外送达、当事人可能身处国外等复杂情况,法院审理的时间通常会比国内普通离婚案件长,具体的审理期限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综上所述,涉外离婚案在立案受理、送达、答辩以及审理等各个阶段的法定期间都有其特殊规定,并且在审理期限上通常更具灵活性,没有像国内普通离婚案件那样严格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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