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担当有哪些法定情形?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诉讼案件,听说有诉讼担当这种情况,但不太清楚法定情形是怎样的。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规定里,诉讼担当具体有哪些法定的情况,这些情况对我的案件有没有影响,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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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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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担当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我国,诉讼担当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诉讼担当。例如,在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中,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有关失踪人财产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当涉及失踪人财产的纠纷时,财产代管人就可以作为诉讼担当人参与诉讼。 第二,基于财产管理关系而产生的诉讼担当。比如,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有关破产企业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后,对于涉及破产企业财产的债权债务纠纷等,就能够以诉讼担当人的身份进行诉讼,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基于职务关系而产生的诉讼担当。像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当出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检察机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这就赋予了检察机关在特定公益诉讼中的诉讼担当资格。 了解诉讼担当的法定情形,有助于在不同的法律场景中准确地确定诉讼主体,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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