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定的诉讼担当?
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时,遇到了‘法定的诉讼担当’这个概念,不太明白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它在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适用哪些情况,和一般的诉讼有什么区别。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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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担当是指本来不是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主体的第三人,对他人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有管理权,以当事人的地位,就该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而行使诉讼实施权,所受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而法定的诉讼担当,就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诉讼担当。 简单来说,在一些情况下,某些人虽然不是直接的权利义务主体,但法律赋予了他们代替真正的权利人或义务人来进行诉讼的资格。例如,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虽然企业的财产不属于破产管理人所有,但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代表破产企业参加有关财产的诉讼,这就是法定诉讼担当的一种体现。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蕴含着法定诉讼担当的规定精神。在破产程序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这是因为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原企业的管理层等无法有效代表企业处理相关法律事务,为了保障债权人等各方的利益,法律规定由破产管理人来担当诉讼主体。 法定诉讼担当的意义在于保障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诉讼能够顺利进行,使得那些无法亲自参与诉讼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同时,也确保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避免因为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无法参与诉讼而导致纠纷无法解决。它与一般诉讼的区别在于诉讼主体与实体权利义务主体的分离,法定诉讼担当主体是基于法律规定获得诉讼实施权,而不是基于自身的实体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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