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与代位权之诉讼是怎样的?

我在做生意时,有个债务人欠我钱一直不还,但他对别人也有到期债权却不去追讨。我听说可以行使代位权,通过代位权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可我不太清楚代位权和代位权诉讼具体是怎么回事,它们有啥规定和流程,想了解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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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是债务人向别人要钱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自己去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诉讼则是债权人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代位权的一种方式。在代位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要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且已到期。如果债权本身不合法,比如是赌债等非法债务,就不能行使代位权。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怠于行使”通常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再者,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经过审理,如果认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就会判决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代位权和代位权诉讼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来进行,以确保权利的正确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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