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有哪些若干解释?
我在和行政机关打交道时遇到些纠纷,打算提起行政诉讼。但我对行政诉讼法不太了解,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法有啥具体的解释,这些解释对我的诉讼有啥影响,在实际操作中该怎么用这些解释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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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是对行政诉讼法具体应用的进一步细化。 首先,在受案范围方面,解释明确了哪些行政行为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为,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类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范围。 其次,在诉讼参加人方面,解释规定了谁有资格作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例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这就保障了企业不同组织形式在行政诉讼中的主体地位。 再者,在证据规则上,解释对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种类、举证责任等作出了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举证责任的要求,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最后,在审理和判决部分,解释对一审、二审等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这些规定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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