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执行顺序的最新规定是什么?
我涉及到一起民事案件,法院已经判决了,现在进入执行阶段。我不太清楚执行顺序到底是怎样的,想了解下最高法院关于执行顺序有没有最新的规定,这些规定对我这个案子的执行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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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执行过程中,执行顺序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益的实现顺序。最高法院关于执行顺序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就好比有好几个债主都找同一个欠债的人要钱,如果大家都没有拿欠债人的东西做抵押之类的,那就按照法院开始执行的时间顺序,谁先申请执行,就先给谁。 其次,如果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比如,有人因为欠债人的房子抵押给自己而享有债权,另一个人只是单纯的金钱借贷债权,那么有房子抵押的债权人就可以优先拿到钱。 还有,如果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这就意味着大家一起按比例分剩下的钱。 此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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