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是如何规定的?
我开车的时候和别人的车发生了碰撞,现在对于赔偿问题有争议,想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损害方面是怎么规定的,这样心里也有个底,知道该怎么处理后续的赔偿事宜。
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为了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做了明确规定。比如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这就清晰地划分了在不同保险情况下的赔偿顺序和责任承担主体。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也有规定。例如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赔偿范围方面,也有详细说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