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行政案件实行什么制度?


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制度包含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在行政诉讼中,合议庭是审理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这一制度可以集思广益,发挥集体智慧,保证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其次是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审判的公正性,避免因个人利益或其他因素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再者是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可以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增强审判的透明度,保证司法公正。 最后是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