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税法依据是什么?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遇到了一笔支出有法院调解书。不确定这调解书能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也不清楚其税法依据是什么。想知道在税法上,法院调解书成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依据到底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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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税前扣除凭证。税前扣除凭证,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用于证明其支出是真实发生且符合规定,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的各类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而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法院调解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是基于其能够证明企业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当企业发生的支出与法院调解书中所涉及的事项相关联,并且能够证明该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时,法院调解书就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外部凭证。例如,企业因合同纠纷通过法院调解支付了赔偿款,该调解书可以证明这笔赔偿款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企业可以将其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因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所以,法院调解书作为能够证明企业支出符合这些规定的凭证,在税法上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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