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移送的当天吗?
我公司打算把一批货物分配给股东,但是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想问下是不是在货物移送的当天就产生纳税义务了呢?不太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怕在纳税时间上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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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的情况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实是货物移送的当天。这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当企业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时,这种行为在税法上被视同销售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其中第(七)项明确指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八)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九)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所以,当企业把货物分配给股东,就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为货物移送的当天。企业需要在这个时间节点按照规定计算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以履行纳税义务,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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