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纪合同第三人选择权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行纪合同的事务,对第三人选择权这块不太明白。想清楚了解在什么样的情况下第三人能有选择权,选择之后权利义务是怎么划分的,还有这选择权在实际运用中要注意些什么,希望能详细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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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第三人选择权的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要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则按约定处理。 当第三人知道委托人时,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可以选择委托人或者行纪人作为该合同的相对人,但前提是行纪人与第三人没有另外的约定 。 而行经人和委托人共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若第三人知道其委托关系的,应当由委托人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当然这也是在 行纪人与委托人没有其他约定的前提下。要是第三人不知道其委托关系的,那么应当由行纪人和委托人共同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这些规定主要是为了平衡行纪合同中各方的利益关系。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比如货物买卖的行纪合同场景下,如果第三人知晓委托人的存在,那么当出现合同履行问题时,第三人就有了选择向谁主张权利的空间,这有助于保障第三人的权益,同时也约束了行纪人和委托人在合同履行中的行为。 相关概念: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三人选择权:是当出现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代理人违约时,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在发现了本人之后享有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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