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哪三种情形?

我在处理公司税务时,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抵扣这块不太清楚。听说有三种情形可以计算抵扣,可我不了解具体是哪些。我想知道这三种情形分别是什么,在实际操作中该怎么去判定和计算,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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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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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是一项重要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三种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购进农产品。当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 = 买价×扣除率。这里的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后调整为10%,部分为9%等,不同情况扣除率不同)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例如,企业购进了10万元的农产品,扣除率为9%,那么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就是10万×9% = 9000元。 第二种情形是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价 + 燃油附加费)÷(1 + 9%)×9%;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1 + 9%)×9%;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 票面金额÷(1 + 3%)×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日常经营中员工出差等产生的运输费用,为企业减轻了一定的税负。比如,员工取得一张注明票价1090元、燃油附加费100元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那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1090 + 100)÷(1 + 9%)×9% = 90元。 第三种情形是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曾有政策,现部分情况有变化)。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相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不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企业2016年6月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00万元,2016年6月可抵扣60万元(100×60%),剩余40万元在2017年6月抵扣。若在2019年4月1日后发生相关业务,则可一次性全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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