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案移交检察院的案子多久会有结果?


当一个案子已结案并移交到检察院后,多久能有结果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将从不同类型的案件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来看看审查起诉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检察院会在一个月内对案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但如果案件重大、复杂,这个时间可以延长到一个半月。要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且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那在十天内就会有决定;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决定时间可延长至十五天。 其次,如果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还不够充分,是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这意味着,如果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间就会相应延长。每次补充侦查一个月,最多可以补充侦查两次,而且每次补充侦查完毕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再者,对于一些特殊案件,时间计算会更复杂。比如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审查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查。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最后,如果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审理时间也有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综上所述,已结案移交检察院的案子出结果的时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从一个月到数月甚至更久都有可能。具体的时间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