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免责事由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曾经有《侵权责任法》,不过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侵权相关规定现在主要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免责事由,通俗来讲,就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可以不用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一些合理理由。 《民法典》规定了多种免责事由。首先是受害人故意。这是指如果损害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那么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比如,甲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跑到乙正常行驶的汽车前面让车撞,这种情况下乙不需要对甲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其次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战争等社会事件。例如,因地震导致房屋倒塌砸坏邻居的物品,房屋所有人通常不用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人过错也是一种免责事由。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比如,甲故意推倒乙,乙又撞倒了丙,导致丙受伤,此时甲要对丙的损害承担责任,乙通常不用担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虽然这是针对环境污染等特定领域,但体现了第三人过错担责的原则。 此外,还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一般不用承担责任,但如果防卫过当,就要承担适当的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有相关规定。 总之,在侵权纠纷中,了解这些免责事由对于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至关重要。但具体案件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准确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