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跳单该如何界定?
最近在考虑买房,找了好几家中介看房。有一套房子好几家中介都有挂,我最后通过另一家中介成交了,前面带看的中介说我这是跳单,要我给中介费。我不太清楚这到底算不算跳单,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房屋中介跳单是怎么界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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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简单来说,就是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不付或者少付中介费,跳过中介直接签买卖合同,或者业主在购房过程中突然换中介服务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跳单”违约,主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介是否积极履行居间服务。这是认定的第一步。中介能不能主张“跳单”违约,得先看有没有签居间合同,中介有没有提供房源信息、带实地查看房屋等媒介服务,有没有积极履行居间义务 。 其次,委托人是否利用了该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成交。重点看中介的委托权限是独家代理还是非独家代理。如果是非独家代理,也就是卖方同时在多家中介放盘的情况,那就得考量多家中介提供订约机会的先后顺序、履行居间服务的程度,以及委托人实际利用了哪家中介公司的媒介服务成交等因素。这是衡量的关键。 最后,委托人是否故意逃避支付中介费。当委托人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机会后,为了不付中介费私下成交,又或者为少付中介费恶意到另一家中介成交,那就很有可能构成“跳单”违约。 相关概念: 居间服务:就是中介为买卖双方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促使双方达成交易的服务行为。 居间合同:是中介和委托人之间签订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中介提供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等内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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