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有哪些套路?
在探讨注册商标提出异议的相关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商标异议的概念。商标异议是指公众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即要求商标局在规定的3个月异议期满后不要核准该商标注册。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接下来谈谈所谓“套路”,这里准确来说应该是合理的异议理由和方法。
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当发现被异议商标与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时可以提出异议。商标近似包括文字近似、图形近似等。比如两个商标在读音、字形、含义等方面相近,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依据就是上述提到的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如果被异议商标存在违反禁用条款的情况,也是可以提出异议的。商标法第十 条规定了一些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等。若被异议商标包含这些内容,就可以依据此条提出异议。
另外,如果被异议商标是恶意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样可以提出异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异议人需要提供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存在恶意以及该商标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证据。
在提出异议时,要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要真实、合法、有效,并且能够有力地支持异议理由。同时,要按照商标局规定的程序和期限来进行异议申请,否则可能会导致异议申请不被受理。总之,提出商标异议要基于合理合法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据,而不是不正当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