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定责赔偿如何划分?


交通事故定责赔偿的划分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过程。 首先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般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比如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接着是赔偿责任的划分。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无论被保险人是否负有责任,保险公司都会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其中,被保险人有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如果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例如,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可能承担70% - 90%的赔偿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则承担10% - 30%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交通事故定责赔偿的划分需要综合考虑事故责任认定和保险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和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