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中哪些人可以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在交通肇事罪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等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那么哪些人可以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呢? 首先,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人,也就是直接造成交通事故的肇事者,通常是首要的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这是因为他的犯罪行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肇事者作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自然要对其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肇事车辆是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那么车辆所属的单位也可能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这种情况下,单位要为工作人员的行为负责赔偿。 再者,肇事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果他们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及时维修,或者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驾驶等,那么他们也可能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那么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