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种类有哪几种?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它的种类丰富,每种都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首先是人民调解。这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群众性组织,一般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都有设立。它的优势在于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自治性,能够及时、就地解决民间纠纷,而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等原则。 其次是法院调解,也叫诉讼调解。它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立案到判决前都可以进行。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然后是行政调解。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行政调解主要适用于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和部分行政争议,比如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调解、治安管理中民间纠纷的调解等。不同的行政机关依据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调解工作。 还有仲裁调解。这是仲裁机构在受理仲裁案件后,仲裁庭作出裁决前,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如果调解成功,仲裁庭会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总之,调解在解决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同的调解种类适用于不同的纠纷场景,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调解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