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补偿就拆除,是否属于强制拆迁?
我家房子还没拿到拆迁补偿呢,拆迁方就直接来拆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是不是算强制拆迁,想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遇到这种事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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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未补偿就拆除是否属于强制拆迁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强制拆迁的概念。强制拆迁指的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在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那么未补偿就拆除的情况,大概率是属于违法的强制拆迁行为。因为按照正常的拆迁流程,必须先完成补偿环节,让被拆迁人得到合理的安置和补偿之后,才能进行拆除工作。未补偿就直接拆除,明显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可以向当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其对拆迁方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次,被拆迁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在行政复议中,被拆迁人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拆迁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则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拆迁方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其给予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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