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习惯主动为他人卸货遭受损害,本案是雇佣还是劳务合同?


在讨论按习惯主动为他人卸货遭受损害时,判断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关系,这需要先明确两者的概念。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简单来说,就是雇主安排工作,雇员按照雇主的要求做事,雇主对雇员的工作有一定的指挥和控制权。而劳务合同关系则是平等主体之间就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报酬所达成的协议,双方更强调劳务的交付和报酬的支付,不存在明显的隶属和管理关系。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这两种关系虽没有特别明确详细的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应的认定规则。判断雇佣关系,关键看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比如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对工作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等。如果具备这些特征,一般会认定为雇佣关系。 对于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主要是基于劳务的交付来确定权利义务。提供劳务者自主安排工作方式和时间,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劳务成果即可。 回到按习惯主动为他人卸货遭受损害的情况。如果在卸货过程中,货主对卸货的时间、方式、进度等有明确的要求和指挥,并且是定期给卸货人支付报酬,那么很可能构成雇佣关系。在雇佣关系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是雇佣关系,货主可能要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卸货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若货主只是要求卸货人完成卸货这一劳务成果,不干涉具体的卸货过程,卸货人可以自主安排时间和方式,报酬也是按次结算,那更倾向于劳务合同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里,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同样要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不过在认定过错时,会综合考虑双方在整个劳务过程中的行为和注意义务。 所以,要准确判断是雇佣还是劳务合同关系,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考量,并且在遭受损害后,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的处理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