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被开除应该怎么获得赔偿?


如果怀孕被开除,赔偿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要明确法律对孕期女职工是有特殊保护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要是单位违法开除怀孕职工,那么职工可以获得相应赔偿: 一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这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比如工作了3年,就支付3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比如工作8个月,算1年;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 二是“三期”工资。也就是怀孕、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如果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还应支付产假工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不过,如果孕妇存在一些特定过错情形,单位辞退是不用补偿的。比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这些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有规定。 相关概念: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贡献的一种认可和补偿方式。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的赔偿,是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性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