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当月所在单位收缴月报未回款是否不予登记?

我在一家单位工作,负责相关收缴月报的事务。这个月单位收缴月报的款项还没回来,我听说这种情况下就不给登记了,我不太确定是不是真的。我就想知道从法律层面来说,当月所在单位收缴月报未回款,是不是就真的不予登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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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当月所在单位收缴月报未回款是否不予登记”并没有统一明确的直接规定,这通常取决于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双方的约定等。 首先,这里涉及到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收缴月报是单位对一定时期内收缴款项情况的统计和报告,它是反映单位财务收支等情况的重要资料。而回款则是指收缴的款项实际到账。 从合同约定角度来看,如果单位与相关方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当月收缴月报回款作为登记的前提条件,那么按照合同的规定,未回款时不予登记是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从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角度,如果单位内部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收缴月报登记的条件,其中包含回款这一要求,并且该规章制度是依法制定并向员工公示的,那么也可能按照制度执行不予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然而,如果既没有合同约定,单位也没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支持,仅仅以未回款为由不予登记,这种做法可能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单位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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