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家里老人在紧急情况下立下了口头遗嘱,当时有两个亲戚在场见证。现在老人已经去世了,其他兄弟姐妹对这份口头遗嘱的效力有争议,我不太清楚这种口头遗嘱到底有没有效,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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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通过口头表达的方式设立的遗嘱。简单来说,就是在情况很紧急的时候,来不及用其他方式立遗嘱,就直接说出来的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通常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遭遇重大灾害等紧急情况,导致其无法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 要判断口头遗嘱是否有效,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首先,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如果不是在危急情况,遗嘱人应该采用其他更可靠的遗嘱形式,比如书面遗嘱等。其次,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与遗嘱内容没有利害关系。像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他们的债权人、债务人等都不能作为见证人。 此外,如果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立遗嘱,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无效了。比如老人在医院抢救时立下口头遗嘱,后来病情好转,能够书写遗嘱了,那之前的口头遗嘱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对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判定口头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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