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以权谋私拆迁盖房获利算不算贪污?
村里拆迁,有些村干部利用自己的职权,在拆迁过程中违规操作盖房并从中获利。这种行为让很多村民觉得不公平,也很疑惑这种行为到底是不是贪污。想了解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有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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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以权谋私拆迁盖房获利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其次,一般情况下,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干部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可能构成贪污罪。比如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拆迁补偿等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如果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属于集体或国家的拆迁补偿款等公共财物,通过非法手段据为己有,用于拆迁盖房获利,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如果村干部的行为并非是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生的,而是单纯利用在村里的一些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的财产,这种情况可能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总之,判断村干部以权谋私拆迁盖房获利是否构成贪污罪,关键要看其行为是否发生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期间,以及所侵占的财物是否属于公共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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