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对于仓储合同而言,主要条款通常有:仓储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仓储物的验收内容、标准、方法、时间;仓储物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帐号、时间;违约责任;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等。 ### 存货人的权利义务 存货人的权利主要有:有权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货物;有权随时检查货物的保管情况;在保管期限届满时,有权提取货物。 存货人的义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仓储物;向保管人说明仓储物的性质、情况等必要信息,若仓储物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仓储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等。 ### 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保管人的权利包括:有权要求存货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仓储物并说明相关情况;有权收取仓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若存货人逾期提取货物,有权加收仓储费;在存货人不支付仓储费等费用时,对仓储物享有留置权。 保管人的义务为:按照合同约定接收和验收仓储物;妥善保管仓储物,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仓储期间,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储存期限届满时,返还仓储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