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曾因受贿被处分了,还受追诉期的保护吗

我想了解下,如果之前因为受贿已经被处分过了,之后在时间推移过程中,会不会存在因为过了追诉期,就不再被追究后续责任的情况呢?就是想知道这个追诉期在这种情况下是怎么算的,对已经被处分过的受贿行为还有没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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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们来说说追诉期这个概念。追诉期简单来讲,就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追究的一个时间限制,如果在这个规定时间内没有去追究犯罪行为,超过这个时间,司法机关可能就不能再去追究了,这意味着司法机关的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可能会丧失。 在我国,受贿案件是受追诉时效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 对于曾因受贿被处分的情况,如果当时的处分已经对该受贿行为进行了完整的法律评价和处理,且之后没有新的受贿行为发生,那么在符合上述追诉时效规定的情况下,确实会受到追诉期的保护。比如,当时受贿行为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那么五年后若没有新情况,就不再追诉了。 但是,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此外,如果有新的受贿行为发生,那么追诉期要重新计算。 相关概念: 追诉期: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立案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犯罪案件展开调查的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对一些特殊情况的追诉等有核准等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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