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民族自治的地方包括哪些?
我想了解下,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都有哪些呢?我对这方面法律不太懂,自己看宪法又有点迷糊,希望能有清晰的解答,弄清楚民族自治地方的具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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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是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实现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而设立的特殊行政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其中明确指出,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这些自治区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享有比一般省级行政区更大的自治权,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自治州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民族自治地方,例如吉林省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湖北省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自治州同样拥有一定的自治权,能根据本地民族特点和实际需求来管理地方事务。 自治县则属于县级行政单位,像河北省的孟村回族自治县、云南省的峨山彝族自治县等。自治县也可以依法行使自治权,保障本地区少数民族的各项权益。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它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乡一级行政区域所设立的行政单位,虽也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但不享有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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