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包括哪些?

我想了解一下,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到底都有哪些呢?我对这方面的法律知识不太清楚,不知道民族自治地方的划分依据和具体范围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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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族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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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基础上建立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保障了少数民族在本民族聚居地区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同时,该法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具体来说,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目前我国有五个自治区,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州是介于省级和县级之间的民族自治地方,比如吉林省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湖北省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自治县则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数量较多,分布在全国各地,例如河北省的大厂回族自治县、青海省的互助土族自治县等。需要注意的是,民族乡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它是乡级行政区域,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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