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什么?
我想了解一下,在我国宪法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到底是指哪些呢?我对这方面不太懂,希望能有专业的解释,搞清楚具体是哪些机关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以及它们都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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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依法行使自治权的地方国家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首先来看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当地各族人民行使权力。其组成人员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领导职务,并且在代表名额和比例等方面会按照法律规定,充分体现当地民族的构成情况。它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综合性的自治法规,单行条例则是关于某一方面具体事项的自治法规。这些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其次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同样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领导职务,并且在组成人员中要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它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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