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渊源?


法律渊源,通俗来讲,就是法律的表现形式,也就是我们从哪里能找到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法律渊源是多样化的。 首先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我国《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其次是法律。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民法典》《刑法》《民事诉讼法》等。它们的效力仅次于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法规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像《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但在国家行政管理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还有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它们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此外,规章也是法律渊源之一。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