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分别是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看到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这些概念,感觉很抽象,不太理解它们到底是什么意思,能发挥什么作用。希望有人能结合法律规定,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给我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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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和支配权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权利分类,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当你觉得别人应该为你做某件事或者不做某件事时,你就拥有请求权。比如,你把钱借给了别人,到了约定还款的时间,你就有权利请求对方还钱,这就是基于借款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也就是说,仅凭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例如,在可撤销合同中,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一旦行使撤销权,合同关系就会自始无效。这一权利的行使依据是《民法典》中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通俗来讲,就是当别人向你主张权利时,你可以提出理由来对抗他的请求。比如,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对各种抗辩权都有明确规定,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像你拥有一套房子,你就对这套房子享有支配权,你可以自己居住、出租或者出售,其他人未经你的允许不能干涉你的这些行为。物权就是典型的支配权,《民法典》物权编对各种物权的支配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总之,这些权利在民法中各自有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共同保障着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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