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分别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不太清楚合同里规定的义务哪些是主给付义务,哪些是从给付义务,还有附随义务又是什么。我想了解一下这三种义务的具体定义和区别,这样我就能清楚自己在合同里到底要承担哪些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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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双方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必须要履行的主要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价款,这就是主给付义务。它是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条款,这些条款往往对应着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辅助主给付义务来实现合同目的的义务。它的产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从给付义务虽然不决定合同的类型,但对合同目的的实现有重要作用。比如在买卖汽车的合同中,卖方除了交付汽车(主给付义务)外,还需要交付车辆的相关证件,这就是从给付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但一般不能直接解除合同。 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了维护对方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它不是合同明确约定的,但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当事人应当履行。附随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在房屋需要维修时,有通知租客的义务;租客在租赁期间,有对房屋相关信息保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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