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我想了解下在国内,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哪些行为算是垄断行为呢?我在做生意的过程中,感觉有些同行的做法好像不太对劲,担心涉及垄断,所以想搞清楚具体的垄断行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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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简单来说,垄断行为就是那些限制市场竞争、破坏公平交易环境的行为。 第一种垄断行为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这就好比几个商家私下商量好,一起提高价格或者限制产量。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等垄断协议。例如,几家超市联合起来,约定将某种日用品的价格统一提高,这就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限制了市场的正常竞争。 第二种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就是某个经营者在市场上有很强的影响力,能控制价格或者产量等。《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比如一家独大的供水公司,毫无理由地大幅提高水费,就是在滥用它的市场支配地位。 第三种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就是企业之间的合并、收购等行为。《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等情形。如果这些集中行为可能会导致市场上缺乏竞争,那么就可能违反反垄断法。比如一家大型企业收购了很多同行企业,使得市场上几乎没有其他竞争对手了,这就可能影响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 总的来说,这些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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