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已经成立并且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让这个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就好像这个行为从来没有发生过一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种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重大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比如,你以为自己买的是A品牌的商品,结果买回来发现是外观相似但质量和价格相差很大的B品牌,这就是重大误解。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种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就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例如,商家故意夸大商品的性能来吸引消费者购买。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种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比如,中介在房屋买卖中欺骗买家,而卖家知道中介的欺诈行为却不制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受欺诈方也有权请求撤销。 第四种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就是通过威胁、逼迫等方式,让对方不得不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后一种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比如,在别人急需用钱的时候,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贵重物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