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类型?

我在生活中涉及一些民事行为,不太清楚哪些情况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比如签合同、做交易这些,想知道法律上规定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有哪些类型,以便在遇到相关情况时能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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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撤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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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把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给撤销掉,让它从一开始就不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是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指的是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过错,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比如,甲把赝品古董当成真品购买,这就属于重大误解,甲可以请求撤销该购买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种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欺诈就是故意欺骗对方,让对方做出错误的决定。像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商品,这种受欺诈而实施的购买行为,消费者就有权撤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种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比如在房屋买卖中,中介故意隐瞒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而卖家知道这个情况却不说明,买家就可以请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这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 第四种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就是通过威胁、逼迫等方式让对方不得不做出某个行为。比如,甲威胁乙,不签合同就伤害乙的家人,乙在这种胁迫下签了合同,乙就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种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比如,在别人急需用钱的时候,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对方的贵重物品,这种行为就显失公平,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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