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可撤销的代理行为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些代理事务时,担心自己参与的某些代理行为可能存在问题,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哪些代理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比如我替别人签了合同,现在感觉有些情况不对劲,就想了解下什么样的代理行为在法律上是能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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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撤销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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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可撤销的代理行为是指那些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一些法定的事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代理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可撤销的代理行为类型及相关法律依据。 第一种是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代理行为。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比如,代理人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错误地以为委托购买的是A产品,实际上应该是B产品,并且这种错误认识给被代理人造成了较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种是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代理行为。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第三人故意欺骗代理人,使其在代理被代理人签订合同时作出了不利于被代理人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种是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代理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比如第三人欺骗代理人,而被代理人明明知道这种欺骗情况却不制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四种是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代理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种是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代理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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