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撤销或者变更。 在理解这个概念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像签订合同、立下遗嘱等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法律行为,它虽然已经成立并且在形式上是有效的,但由于存在一些法定的事由,使得当事人可以对其效力进行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几种可撤销的情形。比如重大误解,这是指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例如,把赝品当成真品进行交易,这种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的行为,行为人就可以请求撤销。 还有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像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诱导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发现后就可以依据此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也有权请求撤销。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同样有权请求撤销。例如,有人威胁他人签订合同,受胁迫方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合同。 另外,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比如在对方急需用钱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重要资产,这种显失公平的行为,受损方可以要求撤销。 对于可变更的情况,《民法典》施行后,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侧重于撤销,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变更更能平衡双方利益,也不排除通过变更来解决问题。当出现上述可撤销可变更的事由时,当事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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