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我在处理一些民事事务时,听说有些民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哪些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我就想弄明白,在法律规定里,到底哪些情况能让一个民事行为成为可撤销的呢,这对我处理事情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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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撤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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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些民事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要求把它撤销掉,让它好像从来没发生过一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第一,重大误解。这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比如说,你以为自己买的是某知名品牌的产品,结果买回来发现是山寨货,而你当初就是基于对品牌的认知才购买的,这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商家故意隐瞒商品的缺陷来诱导消费者购买。按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也有权请求撤销。比如在房屋买卖中,中介故意隐瞒房屋曾发生过严重事故的情况,而买家是基于中介提供的信息做出购买决定,卖家也知道中介的欺诈行为,这时买家就可以撤销合同。 第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像有人威胁你,如果你不签某个合同就要对你不利,这种被胁迫签订的合同就是可撤销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例如,在别人急需用钱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其贵重物品,这种行为就显失公平。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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