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位权与撤销权?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事务时,听到了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个词,但不太明白它们具体是什么 意思。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两个权利是如何定义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它们有什么区别。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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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重要权利,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本来是债务人向别人要钱,但债务人不去要,而影响到债权人收回自己借给债务人的钱时,债权人可以自己去帮债务人要钱。例如,甲借给乙一笔钱,乙又借给丙钱且已到期,但乙不向丙要钱,导致甲的钱可能收不回来,这时甲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向丙要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而危及到债权人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比如,甲欠乙钱,甲为了逃避还钱,把自己的房产无偿赠送给丙,导致自己没钱还给乙,这时乙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赠送房产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 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总的来说,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权利的情况,而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积极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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